根據深交所交易規(guī)則,股票競價交易按照“價格優(yōu)先、時間優(yōu)先”的原則進行撮合成交:價格優(yōu)先是指交易系統(tǒng)在撮合時,較高價格的買入申報優(yōu)先于較低價格的買入申報成交,同時,較低價格的賣出申報優(yōu)先于較高價格的賣出申報成交;時間優(yōu)先是指對于買賣方向、價格相同的交易申報,先申報者優(yōu)先于后申報者成交。買賣雙方充分博弈,形成股票價格,體現市場的定價發(fā)現功能,也是其他投資者做出交易決策的重要參考。
在實際交易中,部分投資者如果看好一只股票的價值,會愿意加大投入、提高成本,以比實時成交價格稍高的價格進行申報,以確保成交。一般來說,這樣的行為屬于合規(guī)交易。但是,如果大幅、多次,或長期利用資金優(yōu)勢拉抬股價,則可能構成《證券法》禁止的市場操縱行為。以下這個案例就是如此:
徐 XX 投入市場的資金量總計高達數億元,是交易所重點關注的大戶。2015 年 8 月 13 日、10 月 16 日和 26 日尾市期間,徐 XX 控制并使用本人賬戶,利用資金優(yōu)勢,交易多只股票,導致相關股票走出了尾市強勢上漲的走勢。
通過解讀證監(jiān)會的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我們發(fā)現,徐 XX 拉抬股價的手法包括:
1、高申報和成交占比
◆申買量占期間市場申買量之比均超過 50%,最低為 60.30%,最高為 74.87%,平均為 67.96%。
◆買入成交量占期間市場買入成交量之比均超過 50%,最低為62.73%,最高為 82.48%,平均為 73.89%。
2、高價委托
◆每一筆委托價格較其前一筆成交價提高幅度的平均值最低為0.24%、最高為 0.83%、平均為 0.51%。
◆除個別股票上僅 1 筆申報檔位為第 2 檔外,其余委托均為第 1檔。
拉抬股價的行為在短時間內大量釋放對股票的購買需求,破壞了買賣雙方的充分博弈過程,形成扭曲的市場定價,損害了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。如果投資者存在追漲殺跌的交易心理,或是對異動股票特別關注,則容易基于扭曲的價格做出錯誤投資決策。部分違法主體利用上述心理,主動制造股價波動,誘導對手方參與交易,自身則在當日或次日大量賣出而獲取巨額收益?!蹲C券法》第七十七條明確禁止市場操縱行為,提出了四種情形。投資者如果觸碰這一行為必將受到嚴厲懲罰。本案例中,徐 XX 違反了第一款第(一)項和第(四)項的規(guī)定,分別為“單獨或者通過合謀,集中資金優(yōu)勢、持股優(yōu)勢或者利用信息優(yōu)勢聯合或者連續(xù)買賣,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”和“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”,利用市場操縱手段,引誘投資者參與交易,在單只股票上一兩個交易日的盈利就達 400 余萬元,最后被證監(jiān)會沒收違法所得 3702 萬元,并處以 7403 萬元的罰款。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,要獨立思考決策,切忌不做分析而跟風投資。不要被股價的迅速上漲所誘惑,誤入市場操縱者的圈套。
轉載自:深交所投資者教中心